2012年5月14日 星期一

報廢損失應注意事項

【固定資產報廢】


營利事業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因毀滅或廢棄而發生報廢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10款規定方式之一辦理,即可認列損失:

1.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2.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核實認定
3.應於事前檢具清單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認列損失金額:以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其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其他收益或報廢損失之減項


案例:

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機器設備報廢損失500萬元,因該報廢資產尚未達規定耐用年數,又該公司無法提出證明文件,亦未報經稽徵機關核備,依前揭規定,不予核認該資產報廢損失並核定補稅。
營利事業如有未達規定耐用年數之固定資產報廢情形,務必遵循前述規定辦理,始可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商品報廢損失】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報廢損失,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方式之一辦理,俾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1.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
2.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
3.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

案例:

某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商品報廢損失1千5百餘萬元,其中1千1百餘萬元有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之核准公文函,餘3百餘萬元則為公司零星商品報廢,雖提供該公司主管同意報廢商品之單據,惟無法提供合法證明文件,以致予以剔除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損失時,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查核。

【提醒】

因報廢損失金額在350萬元以下案件得免實地勘查,可採書面審核方式,為避免營利事業化整為零之不當安排,申請報廢之案件均已登錄管制,審核時亦參考以前年度之報廢狀況,異常案件將加強稽徵機關間橫向聯繫,必要時共同會勘。

報廢報備案件若發現虛報或不實情形,除嗣後該營利事業連續三年災害損失或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報備案件,均採實地勘查外,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將加強查核。



【參考法規】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95條 折舊:
十、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未達規定耐用年數而毀滅或廢棄者,營利事業除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
  管機關監毀並出具載有監毀固定資產品名、數量及金額之證明文件等
  核實認定者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
  年度之損失。但有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1-1 條 商品報廢:
一、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
    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
    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
    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
    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二、生鮮農、魚類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產品特性或相關衛生法
    令規定,於過期或變質後無法久存者,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
    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三、依前二款規定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
    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1.31及101.5.14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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