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檢舉虛報薪資,如經查證確有虛報情事,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剔除虛報之薪資支出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指出,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人檢舉虛報薪資,並經該局查證屬實,乃剔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800,000元,惟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136,000元(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蘇齡玉,電話:04-23051111轉7119)
該局指出,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經人檢舉虛報薪資,並經該局查證屬實,乃剔除該筆虛報薪資支出800,000元,惟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減除該筆薪資支出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甲公司雖無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故仍應就甲公司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依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按所漏稅額136,000元(短漏報所得額800,000元×稅率17%),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但罰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一科蘇齡玉,電話:04-23051111轉7119)
分 網: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5/1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